您的看法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从此规定来看,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进行申报是纳税义务人的义务,如果出现申报上的错误,纳税义务人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