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具体应提供资料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