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缴纳。而对于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