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方发票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缔约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发票的,只要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原产地证书应当予以接受。故进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正本与原产地证明上发货人不同,不影响企业按规定申报适用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