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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发加工中货物不运回本企业,由哪个海关审批?
    发布时间:2009-11-12 09:07:36  浏览:977次
    问: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如果手册的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不在一个关区,外发的货物不想运回加工单位,应该去手册的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还是加工单位所在地海关啊?条文里面所规定的经营单位是手册里面的经营单位吗?不运回的审批到底是在那个单位所在地海关啊?谢谢!

    答:根据相关规定,应该至签发加工贸易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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