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开始实行。孙律师能否介绍一下其对备案制度的调整情况?
答:本次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在第二章对备案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对备案申请书的内容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了细化以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二是与《
专利法》相衔接,在第七条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三是在第十二条将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备案也作为海关总署有条件地主动注销备案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