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 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