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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事宜
    发布时间:2010-03-17 08:44:28  浏览:984次
    问:您好,不作价设备使用企业解除监管后外商公司再内销给使用企业,此方法是否可行?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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