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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该由谁向国税局申请?
    发布时间:2010-03-17 09:12:21  浏览:1765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内资企业,2月底我司委托一家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了一批装饰品,我司现在要去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局说要出具由代理企业申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当我们联系代理企业时他们说应该由我们自己去申请,他们没有这个义务,请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到底应该由谁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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