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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0-03-18 09:23:43  浏览:943次
    问:我司有一事咨询。我司最近才听说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不收出口关税。有几票货是09年1月左右报关给一家出口加工区内客户的,交了出口关税。不知现在还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21号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该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该公告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可按照该公告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退还。但在该公告发布之后发生的,按此规定,将不能退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亦应在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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