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深圳一家台资的进料加工企业,主要生产电子玩具,现正在向海关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我司对海关审核确定的成品单耗用量并不认同,因为海关确定的单耗用量比我司产品的实际用量要少三分之一,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现行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内容您可参阅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关于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