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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继续使用,海关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0-08-10 08:25:46  浏览:1503次
    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发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您可参阅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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