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 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应该提供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应在有关产品进境报关时连同第三副本一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如产品按照《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八(三)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