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加工贸易
    调整管理类别对已备案的合同还可以收台帐保证金吗?
    发布时间:2011-02-11 08:48:33  浏览:946次
    问:您好,我们是东莞的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我们在海关的企业管理类别现在由A类调整为B类,我们现在有一本正在使用的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因为我司还是A类企业,所以当时设立的台帐为“空转”,现在我们公司被调整为B类企业了,海关现在将台帐由原来的“空转”变为“实转”,请问海关这样做是否合法?对于这个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呢?请多多指教,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1999年10月1日),对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从保证金“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对管理类别调整为按D类管理的企业,对已备案的合同,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允许收取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完毕,但不得变更和延期。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