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请问关于设资总额应如何理解?谢谢!
答:海关减免税业务中,投资总额由主管相关项目的发改委或者商务部门确定,并在鼓励项目确认书上有体现。投资总额是投资各方的投资份额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