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提到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请问添加的国内料件含量比例占出口成品的3%-5%,需要征税码?有无相关的法规?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您所述情况,如果生产出口加工贸易成品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在生产中使用了国内料件,则需按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计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