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辽宁的一家化工企业,我司以前有从俄罗斯进口氧氯丙烷,后因我国对原产于俄罗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就没再进口了,根据商务部于2006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在期限届满了,请问现在从俄罗斯进口氧氯丙烷就不用征收反倾销税了?谢谢.
答:根据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您可参阅公告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