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福建漳州的一家贸易企业,我们以前一直从台湾省进口氨纶,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规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国家对原产于台湾省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在期限届满,是否就不征收反倾销税了?谢谢。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0号, 自2011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1年税则号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0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
2008年第38号、
2008年第71号和
2010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您可参阅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