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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核销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1-11-07 08:41:43  浏览:1806次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外资进料加工企业,我司现在使用的是电子化加工贸易手册,请问电子化手册与纸质手册在核销期限上面是否有不同的规定?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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