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海关律师。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从新加坡进口了一批机器生产设备而遭受海关调查。海关执法人员到我们公司来调查送货单、会计账册等资料后制作了一份书证,没有叫我们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后海关依此书证对我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我们公司对此不服。请问海关律师,海关执法人员制作的书证没有当事人签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盖章的属于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讼诉请求撤销。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