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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海关总署的规定不合法能否一并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2-01-12 09:17:04  浏览:1169次
    问:我司因为商品归类不符被海关补征税款一年,我司不服向上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海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第十六条“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我们认为这不符合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请问我们能否在复议的时候一并提起审查这个规定?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据以上规定,在提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不能申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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