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东莞一家进料加工企业,我司有一批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该设备已满了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我司也不再需要该批设备,请问这些设备是否可以交给其他企业使用?谢谢。
答:根据《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该办法。不作价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应该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明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