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2010年10月份进口了一台设备,2011年12月份海关来核查,认为我司申报的税号不对,需要补5个点的税。我司进口的货物早就卖给国内企业了,如果再补税,我们就没有利润了。但海关说三年内都可以让企业补税的,是这样吗?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贵司的货物进口已经超过一年,不符合补征税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