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5年第2号公告,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适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管理。该证明是EF证的补充,未在监管代码表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