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贵司现在被海关稽查,应积极配合应对以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如需进一步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