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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科大学免税进口检查设备能否用于临床?
    发布时间:2012-08-24 08:52:58  浏览:1006次
    问:我司受某医科大学的委托按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办理了一台检查设备的免税手续,现在客户询问,这台设备是否只能用于教学使用,能否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检查?教学其实是与临床使用一起的,无法截然分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向海关报告?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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