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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法院作证据保全不足以扣押海关已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吗?
    发布时间:2012-08-28 09:07:56  浏览:1285次
    问:我司上个月申请海关扣留了一批即将出口的侵犯我司专利权的货物,海关说要在20个工作日内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否则会把货物放行。我司随后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结果法院今天去海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时,海关称只会按照法院的通知提供几个样品,而其余的货物还要等到法院的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才会移交给法院,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是不同的两个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所以,如果贵司想使该批货物继续被扣押,应尽快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并由法院向海关出具协助扣押货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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