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申请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