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某保税区内的加贸企业,在完成此前一份进料加工订单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部分在国内购买的零件,由于这部分零件的国内外价格存在一定差异,请问我们在确定完税价格的时候,应按国内市场还是进口价格来计算这部分零件的价格?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