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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出租监管期内的设备是否享受免税?
    发布时间:2012-11-28 08:40:39  浏览:1143次
    问:您好,我司是一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从去年可享受在注册资本限额内进口设备免关税的政策。但由于企业经营上的问题,我司的减免税设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想请教下如果我司将该设备租赁给另一不享受减免税的外资企业使用的话,海关是否会追缴免征的税款?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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