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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进料加工方式入境的原料药品能否转为内销?
    发布时间:2012-12-03 08:42:45  浏览:1461次
    问:我司去年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了一批原料药,用以合成制造其他药品。最近我司欲终止有关合同,请问对于剩余的部分原料药能否以内销方式补税进口,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此规定已明确排除了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料药内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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