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即将从日本进口的一种化工产品,这个产品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但是我司的出口商不在征收名单中,请问我司进口产品时如何向海关申报,要准备哪些特别的材料?谢谢。
答:根据海关规定,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商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