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让一个朋友在德国买了张按摩椅给我邮回来,上周我收到税单,这按摩椅的完税价格是5000元,可我买的实际价格折合人民币才3500元,请问我这种情况也要按照5000元的完税价格来计税吗?有何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您所述情况的完税价格应按完税价格5000元来计算,应交的进口税=5000*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