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海关稽查
    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再以出口价格申报进口构成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3-04-01 08:47:25  浏览:1042次
    问:您好。我司向一家大陆加工贸易企业购买了一批加工贸易成品,在香港交货,即这家加工贸易企业把他们加工好的货物直接出口到香港交给我们,我们再以相同的价格从香港进口到大陆,现在海关通过稽查认为我们的价格低报了,涉嫌走私。请问我们这样做涉嫌走私了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贵司应以香港出口商与内地进口商之间的成交价格来申报。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