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3号,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常规环节是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但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企业确实无法在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合同报核前申报的,属于特殊情况,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