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按照该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