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濒危木材物种进口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13〕36号),今后凡进口非CITES管制的木材物种且申报内容符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条件的,国家濒农牧民办各办事处必须核心一次使用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且应当在证书特殊条件栏内加载进口货物对应的提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