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贵司需要厘清料件短少或料件溢出是发现在哪个环节,是如何造成的,然后在从海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评价、权衡比较,最终撰写出对贵司有利的解释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