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重新制发处罚告知后,仍然要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拟受处罚人针对处罚告知依法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