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法律允许企业、组织或个人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如果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