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货人在货物到港近1个月才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此时向海关申报,是否会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问:收货人在货物到港近1个月才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此时向海关申报,是否会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问:收货人在货物到港近1个月才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此时向海关申报,是否会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答:根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提交了有效许可证件即履行了相关申报义务,海关不应处罚。但是,由于超过法定申报期限,需依法计征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