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该公告同时还规定,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所以补充申报的性质与海关的立案调查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