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换言之,如果购买的妆品在5000元以下,可以不申报,即不用纳税;超过5000元时海关需要审查是否在合理自用范围,并作征税或退运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