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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可以与海关和解吗?
    发布时间:2015-04-15 09:50:33  浏览:1022次
    问:我司向海关提出了审价问题的行政复议,现在海关联系我司说可以重新审价,部分接受我司理由,经公司负责人商议,觉得可以接受,此时我司是否可以撤回复议?如果重新审价还是不服的能否再提出复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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