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与日本一企业有贸易往来,去年有一批货物(电子插板)虽已运到国内,但因货款问题及有关批次的客诉问题,起讼到了法院,而这批运抵的货物,我司并没有申请报关进口,现在想处理这批货,发现他的所有权已变为另一家公司,经问,是海关低价处理掉了,请问,海关有这个权限吗?谢谢。
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二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收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