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在上述范围的实际购买价格,按完税价格表中的固定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