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规定免税进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