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