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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到港后申报前改舱单海关是否允许?
    发布时间:2016-01-20 09:34:29  浏览:4269次
    问:船舶到港后,因为原来的货主没办好进口许可证,需要转让给其它客户,舱单上的栏目也要相应修改,否则没法报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修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你所述情况不属于传输错误的,海关可以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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