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突然被海关稽查,并要求查看我们企业的会计账册,公司现场的流水线、仓库等等,请问海关可以事先不通知直接就对企业进行稽查吗?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发布,第670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